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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者,承担多方面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义务。未履行法定义务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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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擅自承担含有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挂靠人是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工程发包人(建设方)和被挂靠人(转包人)主张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方(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工程建设方索要工程款;若工程建设方已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则挂靠人可向挂靠人主张权利。2、法院有权收缴双方因履行挂靠合同的非法所得,法院可以依法收缴非法所得。具体收缴对象如下:(1)对于挂靠人,其非法所得应为扣除实际施工成本以外的实际工程利润。(2)对于被挂靠人而言,其收取的工程管理费应当被收缴。3、被挂靠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书。对承包工程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施工企业和使用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责任,贵公司还将受到罚款、降低资质甚至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无土地规划、准建手续的情况下,在农村土地上建造房屋,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有权实施以下行政处罚:①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②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③可以并处罚款;(2)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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