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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统筹安排财政资金,整合建设项目资金,创新土地利用机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社区建设,支持...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历史习惯、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以及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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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或者由村民委员会推举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成员认为会议主持人与讨论的内容有利害关系、可能对会议决定产生不利影响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另行确定主持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基层政权和自治组织建设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乡级人民政府通过下列方式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一)做好政策的宣传、咨询,指导村民委员会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范围内开展工作;(二)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农村人才培养使用计划;(三)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四)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推动本村经济的发展;(五)指导、支持村民委员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六)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七)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对其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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