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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犯罪构成如下: 1、...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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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本罪的具体行为结构和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其他具体犯罪的行为往往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两次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况:一是以私人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为私人电网是一种危险方法,其侵犯对象是公共安全,即对象是大多数人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种行为在主观和客观上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二是以驾驶撞人的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这种危险方法相当于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危害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驶犯罪法律适用的意见》,对于醉酒驾驶,特别是连续碰撞或者事故发生后继续碰撞,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有故意(多为间接故意),其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过失,该罪属于结果犯,不同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以该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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