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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哪些债务与烂尾楼纠纷有关?

2024-12-05
在处理涉及烂尾楼问题的债务问题时,通常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来清偿债权和债务。这个顺序通常如下:首先,对于该工程享有抵押权债权人,其次,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的工程款项,最后才是普通债权。每个房地产开发项目都可能存在复杂的债务关系,开发商可能不仅拖欠业主购买房屋的资金,还承担了来自银行的贷款和工程承包商的款项,甚至可能涉及高额的高利贷和其他各类借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处理烂尾楼事件时,通常会遵循上述的债权人债款清偿顺序。但是,如果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这种商品房预售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有效。因此,对于许多买房人来说,他们的购房合同可能是无效的,而开发商所欠他们的购房款因此成为了一般债务。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所以大量买房人的购房合同无效,开发商所欠他们的购房款也就成为了一般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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