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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属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 即使合同没有约定提前退租的违约责任,但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并不当然排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仍须...
承租人提前解除租房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下: 一、继续履行 一方存在违约的行为时,非违约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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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第一,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第二,采取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纠正合同履行不当(质量不合格)、消除履行缺陷的具体措施。 第三,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通过支付金钱来弥补受害者因违约而减少的财产或损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第四,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或财产。 至于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要根据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30%。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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