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加工、制作食品,应当做到生熟分开、食品工用具(容器)专用,加工、制作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加工...
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应当遵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并不得在贮存、运输过程中添加任何非食用物质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易交叉污染的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本市实行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抽查监测结果、执法检查情况等信息。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事件进展、应急处置措施、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情况。下列食品安全信息由市食品办统一公布:(一)本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二)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风险警示信息;(三)本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及其处理信息;(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同时向市食品办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废弃油脂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或者以此类食用油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二)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中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三)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者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五)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本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市和区食品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履行、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职责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18人已浏览
2,059人已浏览
3,102人已浏览
1,03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