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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的条件我国《担保法》并未对在建工程抵押做明确规定,但由于在建工程抵押在实践中比较常见,发生的纠纷也较多,《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七条...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设资金而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的投资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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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有几种方式,第一种是土地和在建工程同时抵押给同一权利人并在国土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手上有他物权证,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阻止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但土地使用权人由于手中有土地使用权证当然可以行使土地使用权,包括再次抵押土地的权利。第二种是土地和在建工程分别在国土、建设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证上不会记载抵押事项,对于抵押权人来说,不能被保障及时了解和把控被抵押土地的后续处置情况。
首先,原先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内容不变,包括抵押财产的范围、担保的范围,担保的金额。其次,抵押权的顺位不变,原来的顺位是第一顺位,现在仍然是第一顺位。依据《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此外,《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所以,在房屋登记中,决定同一房屋上各个抵押权顺位的关键标准是“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时间”,即《房屋登记办法》第44条规定的“登记时间”。因此,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时,登记时间不应改变,从而确保抵押权人的顺位。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第二百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第二百零一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房子是可以进行抵押,在对房屋进行抵押的时候,它的身份就有可能发生了变化。有些房子用在建工程给抵押着,但是房屋的主人却其将其出售,价格算是比较便宜的了。那么,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子能买吗? 工程抵押房是指在某些条件下,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后续项目建设或开发,而向银行或房地产的相关行业(如建筑商、材料商等)进行融资、贷款所抵押的该房屋地产项目中尚未出售的房屋的全部或部分的产权或使用权。 开发商开发一个项目,基本都有抵押,即都是借钱买的地,在进行开发建设。只要开发商具备五书两证,你就可以放心购买。可以销售,就是到时不能解押,可能面临双倍返还已付购房款。在建工程是不能销售的,不管是不是已经抵押。已经抵押的商品房只要抵押权人同意是可以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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