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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你是什么地区了各地的标准不一样有的收取空置半年后50% 有的地方规定三个月后从第四个月开始按照70%收取 你一定要找到当地的这个类似文件要不物业公司是不承认的呵呵 以【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为例: 第十九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已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自物业交付次月起计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入住的或入住后不使用期连续超过三个月的房屋,经物业管理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四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区内多层和高层(小高层)安置房物业服务费暂按三级标准确定,其中多层安置房为0.4元/平方米.月,区管委会以考核形式补贴0.2元/平方米.月,镇政府补贴0.1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公司自行向业主收取0.1元/平方米.月;高层(小高层)安置房物业服务费为1、10元/平方米.月(含公共能耗、设备维修年检费等应由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的费用),区管委会以考核形式补贴0.7元/平方米.月,镇政府补贴0.3元/平方米.月,物业公司自行向业主收取0.1元/平方米.月。上述标准阁楼减半(补贴)涉及安置小区内的商品房。营业用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与业主协商,区镇不予补贴。
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房屋通过竣工验收达到交付条件,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的,即为交付;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交付。 所以物业有权收取物业费,做法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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