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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
1.送养子女应提交的材料: 1、送养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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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养子女应提交的材料: 1、送养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4、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5、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2.《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因为对方的收养行为本身存在诈骗行为你们可以要求对方返还你们的小孩。
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对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我国法律要求:除应当符合中国相关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的有关相关法。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 3、被收养人户籍证明; 4、被收养人的成长情况报告; 5、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 7、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8、年满十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9、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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