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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
1.送养子女应提交的材料: 1、送养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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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养继子女的条件有哪些继子女是指现存的婚姻关系中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就是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因生父母的婚姻状况变化而产生的,因此,继子女被收养为养子女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离婚或一方死亡。 2、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一方或双方再婚。 3、再婚的另一方有收养继子女的意愿。 4、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不论是自愿离婚还是判决、调解离婚,均应明确表示愿意送养。 5、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必须明确表示愿意被收养为养子女。 6、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作为送养人应与收养人就收养子女问题达成协议。因为继子女收养是一种特殊的收养关系,所以在办理继子女收养公证时应注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二、继子女收养公证要交的材料1、收养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户籍滕本),结婚证,要求收养的申请书等。2、送养人应提交:身份证明,离婚证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要求送养的申请书等。3、被收养人应提交:户口簿,年满十六岁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被收养人为十岁以上的需出具本人自愿被送养的书面意见。4、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5、被收养人的照片(最好2寸白底)。6、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在收集材料过程中应注意的是送养人(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已经死亡的,请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提供送养人的死亡证明。
1、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的书面材料; 2、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其他材料。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过继孩子的条件和材料有哪些: 1.孩子过继,被人的条件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的子女。 2.孩子过继,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3.孩子过继,收养人拟收养孩子须提供的材料(1)收养人、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地址,如已子女须复印子女的户口簿);(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4)收养人常住地的区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律采用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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