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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的教师评价体系,以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评价的首要内容,不得片面以学生考试成绩或者升学率作为评价...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和教育教学的需要,制定本市学校的办学标准;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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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实行城乡统一的学校编制标准,并向农村地区、三峡库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适度倾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核定教职工编制,合理、足额配置学校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核定的编制和岗位,合理、均衡配置教职工,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聘用没有编制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本市实行教师全员免费培训制度,教师培训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对农村地区、三峡库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特殊学校适度倾斜,加强教师培训机构和教师培训基地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整合和充分利用教师培训资源,制定教师培训规划,组织教师进行培训。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师参加培训;教师应当依法接受培训,不断提高师德修养、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调离教师岗位。
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社会发展要求改革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考试、招生和评价制度,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共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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