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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需要在30天内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必须起诉。否则,人民法院解除保全。起诉后已采取的诉前保全措施是否需要解除?根据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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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 2、某些民事争议发生后,如果不立即采取限制债务人转移或者处分财产的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而债权人又不能马上提起诉讼。 3、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涉外财产保全,是指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他方当事人有关财产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制度。涉外财产保全较之国内,有许多不同的特点: 1、一是启动财产保全程序的主体不同。国内财产保全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亦可依照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涉外财产保全,只能由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2、二是诉前保全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期限不同。国内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三是对保全财产监督机制不同。国内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一般不需要第三者监督;涉外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一般应交由有关单位监督。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由此可见,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果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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