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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一方违约时,违约金的支付一般按合同的约定执行,但违约金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30%。 2、《民法典》第五...
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30%。诉讼需要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一年以上的法院,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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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不是哪部法律规定的,应该是某一个司法解释,记不清了,太多了,至少法院审判实践中认可这个比较老的原则,即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未履行部分的金额。下面是一篇文章,里面也没有提到法律出处,但是观点和我一样,选其中一段: ①对因合同未履行或仅部分履行造成的违约,该调整点以未履行部分价值总额为宜。理由是:当事人获得的合同预期利益往往不会超过合同标的额本身;反过来,当事人受到的损失,通常也是在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标的额之内。因此,这个标准相对宽泛,可以兼顾各种不同合同和不同违约情形的需要,从而避免了对不同案件适用一个固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 另外,你已经支付了违约金,不管多少,不可以要回了。因为,第一,违约金的约定,不管高低,都不违法。审判实践中,一般法官不主动调整违约金,当事人主张调整的,法官可以调整。你已经支付,以你支付的行为表示你同意该违约金金额,该约定有效,在要求退还,民法上属于行使撤销权,是需要理由的,比如意思表示不真实,重大误解。不过,你以为这笔钱应该交的实际可能不需要交,不构成法律上的重大误解。这件事已经没有余地了。 我原来的案子,被告把身份证借给别人申请手机,账单地址与被告无关,不能证明被告曾经交费,所以胜诉了。如果你的案子账单地址和你有关,或者用你的名义交过费,你也是逃不掉的。 你认识他们中的人,见面本金和违约金都是可能的,我亲眼见过税务局免掉税款的违约金呢。老实人吃亏呀。
合同定金的比例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了20%的,超过的部分不能起到定金的担保作用,只能算作是预付款,20%以内的部分还是有效的。债务人限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散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根据您的情况您所需要缴纳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建议你们双方先行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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