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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如果没有培训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且用人单位支付过经济补偿,一律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单位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不需要支付。尤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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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末,同济大学的应届毕业生小王终于签署了就业协议书,他在高兴的同时还有几分忧虑:在协议的“违约”一项当中,明确注有“建议:金额不高于乙方月收入数”的字样。向往年的师兄师姐打听之后,小王更觉奇怪:去年的协议明确规定“金额不高于乙方月收入数”,并无“建议”字样。“以前,就业协议对于违约金并无任何限制或建议性说明,当时曾出现过万元以上的违约金纠纷。直到2005年,就业协议上才出现违约金被限定不超过毕业生一个月的月收入的字样,今年,首次增加了建议的字样。”一位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的老师告诉记者,就业协议有统一文本,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制定,因此对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很有约束力。具体条文的变化只会表明协议更加规范。
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才存在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建议你自己对照一下单位的行为是否合法。
这位先生/女士,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所以这个违约金条款是无效的。 其次,还需向您询问一些案件的具体信息。请问社保缴纳了吗?您工作多长时间?现在已经离职了吗?这些问题是比较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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