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登记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鉴定事项的管理,严格把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院2000年7月公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新规定扩大了司法救助的范围,明确当事人符合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土地征收决定其实就是省政府的用地批复,法律既然已经明确规定自然资源确权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那就排除了人民法院对此类复议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可能,很明显,作为终局复议决定依据的土地征收决定不具有可诉性。 这实质上与最高法的批复并不冲突。最高法的批复主要说明的问题是对确定九大类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决定必须复议前置。但是,对于九大类资源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则可直接诉讼,并不需要复议前置。 复议法第二款规定则是说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九大资源的确权也必须是复议前置,但复议为终裁,不能诉讼。
一般情况下只要发现有法定的可以补正的事项,可随时下发补正裁定书予以补正,不必等到判决书生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补正裁定书作出后或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是不能上诉的。
1.二审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12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2人已浏览
236人已浏览
191人已浏览
13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