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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本规定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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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而有某种法定情况的罪犯暂不关押而委托一定机关监管。在我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罪犯: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其中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服刑期。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监执行: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为准确掌握因病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身体状况,进一步加强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管理。安徽省桐城市司法局三项举措抓好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病情复核工作。一是认真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要求因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每月报告一次病情,三月提交一份病情复查报告。二是指定病情复查医院,避免出现伪造病历、弄虚作假的现象,确保病情复查、复核的准确性。三是认真组织病情复核。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提交的病情报告,由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会同司法所及时到相关医院进行复核,通过比对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单、就医记录、走访询问相关主治医师等方式,详细了解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病情,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矫正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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