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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父母赠与房子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父母赠与房产是没有做出特别的表示,房子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则该房产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认定为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给出了明确的答复。其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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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个要区别对待: 对于赠与房产,父母在结婚后的赠与行为,如果没有明确说明赠与哪一方,则该获赠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是房产赠与要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方能成立所有权的转移,在所有权转移之前,赠与人即你父母可以撤销赠与。 对于机械器具,因为是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是以交付占有为转移的,因此,一旦该物为你们夫妻占有使用,即为你们夫妻共同财产。 2、上述分析,仅是理论分析,需要相关证据结合才能做出具体判断,因此仅作一般参考。
1、如果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给出了明确的答复。其中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对于上述条文的适用,首先要明确的一点就是该条是以父母对双方购置房屋出资是确定了赠与行为成立为前提,即首先假设赠与成立,然后在此基础上讨论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的问题。所以,要解决夫妻财产纠纷的第一个问题是正确认定赠与的成立与否。如果赠与合同没有成立,那么父母赠与房产的归属问题便无从谈起。对于房屋赠与问题,一般来说房屋赠与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即必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这样赠与行为才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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