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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解。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和院方可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应予以认定。 2.调解。已确定为医疗...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有三条解决途径可供选择: 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2、当事人向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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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医疗纠纷处理有三个途径。一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前提是医患双方均有意向,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解决。二是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前提是医患双方均有协商解决意向。三是司法途径,医患双方均可向发生医疗事件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上述三个途径中,都可以先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次鉴定在市医学会,再次鉴定在省医学会。(按照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逾期不予受理。②医疗事故的认定。一般情况下,需要通过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如果院方自己承认医疗纠纷已构成医疗事故,也可以按医疗事故处理。构成医疗事故三要素:一是院方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护理操作常规;二是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死亡、残疾、功能障碍等);三是院方的违规和患者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三要素都要同时具备,才构成医疗事故。
发生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如下: 1、自行协商。医患双方可以自主自愿地进行协商处理,所达成的协议只要不是受胁迫所签或存在重大误解,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2、行政解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 3、第三种途径就是司法裁决。
患方认为医方应承担责任而与医方发生医疗纠纷时,目前有以下三种解决途径: 1、与医方协商解决。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就人身损害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保护其诉权,但其不能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的,应认定协议有效。 2、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在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 3、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目前,到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赔偿纠纷诉讼,不以技术鉴定为前提。患方的举证责任集中在患者人身损害后果(身体健康损害、死亡等)和与医疗机构的医疗关系(病历、医疗费单据等)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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