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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鉴定单位及其送检人向鉴定机构介绍的情况、提供的检材和样本应当客观真实,来源清楚可靠。对受到污染、可能受到污染或者已经使用过的原始检材、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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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办理案(事)件部门不得委托该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一)未合法取得鉴定资格证书的;(二)因技术用房、仪器设备、鉴定人能力的缺陷无法保证鉴定质量的;(三)出具错误鉴定意见未有效改正的;(四)故意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的当事人仍然从事鉴定工作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安机关对与案(事)件有关需要检验鉴定的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电子数据、物品等,应当及时委托鉴定。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情节轻微的,按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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