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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未取得土地使用证,被拆迁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拆迁吗

2022-01-25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拆迁人未出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此时被拆迁人的救济途径有:一、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了解拆迁人的相关信息。包括拆迁许可证的有无、拆迁人是否具有拆迁资格,安置资金是否落实等等,只要是不涉及政府机关关于国家秘密的信息,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义务向申请人提供。二、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主管城市拆迁的行政机关,监督拆迁主体及拆迁程序的合法性,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罚款:(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三、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等行为而形成是民事法律关系。故,被拆迁人可以以民事诉讼的方式向法院提起拆迁程序违法的民事诉讼。也就是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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