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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可以和医药费用一起主张,至于可以获得多少的赔偿:每个地区不一样,有的法院还是按30或者50一天的标准计算,有的是按伤残等级计算一个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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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看你买的保险合同,或者打你保险的经理人咨询,如果是不计免赔的,就是保险全陪的。
一定没有营养费和护理费,因为既然没有住院,说明伤情不严重,就不需要增加营养;既然不住院,说明生活可以自理,就不需要人护理,所以,就没有营养费和护理费了。况且,法院判决支付营养费和护理费,除了医院的住院费发票以外,还需要医院单独出具书面证明的,没有住院估计医院不会给出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工伤职工本人在统筹地区进行住院治疗、工伤康复和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期间的日伙食补助费,以及按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日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宿费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日伙食补助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日平均工资的10%计算,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最低不少于15元。具体报销标准及支付办法,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二)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乘坐火车(硬座、硬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及客运汽车,每次就医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按照住院前的实际天数报销宿费,但最多不得超过3天,每日不得超过180元。超出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交通工具标准的,按照该项规定的同类交通工具标准报销;乘坐飞机的,按照同路程火车标准报销;机票费用低于火车费用的,按照机票实际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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