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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的选择和比较是怎样的

2022-07-03
我认为,从承办法官的需求来看,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的选择和比较目的应是取舍标准。第一,医疗事故鉴定从性质上讲属于行政鉴定,解决的是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事故的专门性问题,医疗过错鉴定主要审查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直接为诉讼活动服务;其次,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学会具有一定的官方色彩,与卫生行政机关及医疗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审查时主要侧重于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相当于上对下的审查鉴定,其结论只有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承担多少医学责任,无法满足承办法官办案需要;医疗过错鉴定由依法成立的司法鉴定所或鉴定中心进行,更加了解法官需要什么,这类鉴定从民事过错归责出发,直接为民事诉讼服务,医疗纠纷诉讼中,法官直接依照过错鉴定的结论确定责任,特别是有参与度比例的鉴定结论,直接就可依照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赔偿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过错鉴定可先于医疗事故鉴定以减少重复鉴定、诉讼延迟、增加当事人诉累等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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