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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认证的情况下,可以退回发票并出具拒收证明,如果是当月的,销方可以直接作废,如果隔月,销方应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如果已经认证就要作为记账依据入账,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给字发票通知单交销售方; 2、如果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没有入账,可以把发票退回销方,销方可以作废原发票(当月)或开红字(普通)发票冲销;如果已经入账就要和销售方签订退货协议,凭协议,销方可以开红字(普通)发票。
以下为大家解答“电子发票怎么作废”的问题。 电子发票是不可以作废的,只能“红冲”处理。 发生退货、电子发票开具有误等情况,开票人应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电子发票开具红字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电子发票“红冲”的办理流程: (1)销货方电子发票未入账、购货方电子发票也未入账的,销货方收回原电子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备查。 (2)销货方电子发票已入账、购货方电子发票未入账的,须收回原电子发票联,方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电子发票,红字电子发票记账联撕下作为人账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收回的电子发票联随红字电子发票存根联装订。 (3)购货方电子发票已人账的,销货方电子发票不论是否入账,销货方必须取得购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销货方以购货方出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和红字电子发票记账联为原始凭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具体如下: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是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在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首先应分清丢失发票的责任,如是销售方的责任,应接受税务机关作出的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处罚;而如是购买方的责任,需要求对方出具丢失发票的说明或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未按规定保管发票行为的处罚证明,然后分下列情况处理: 1、销售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1)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首先按规定程序向销售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其次,由主管税务机关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等税务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2)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待申报、报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把该证明和丢失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交购买方抵扣。(3)销售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其中一联(两联没有全部丢失)的:可让购买方使用未丢的联次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记账,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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