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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委员会将继续着眼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长效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委员会的专业性优势,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申诉(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机制,进一步促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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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应该经过法定立法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其次学者的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建议仅是个人观点。 再次针对提问者问题,简单就最近红包大战、软件限制大战等热点问题归结为: 一、一般规定应加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原条款“第二条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改为“第二条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列举项目,将归于反垄断法规制的条款,删除,如“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 三、关于赔偿条款,应当更加明确,建议增加最低赔偿条款,如在“十万元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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