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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动产质权是可以善意取得的。 所谓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就是说出质人以自己没有权利处分的第三人财产来设定的质权,这时质权...
1、权利质权是可以善意取得的。 2、所谓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就是说出质人以自己没有权利处分的第三人财产来设定的质权,这时质权人就处于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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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只要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就可以善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房地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在转让房地产或者动产时善意;(二)以合理价格转让;(三)转让的房地产或者动产已经依法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按照前款规定取得房地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项规定。
一、什么是动产质权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关系以质权人的动产质权为其内容,以出质人与质权认为其主题,以质物为其客体。动产质权有以下特征: 1、动产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 2、动产质权的客体仅以动产为限; 3、动产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 4、动产质权的内容在于留置质物,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质物的价值优先受偿。二、动产质权是否可以善意取得所谓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就是说出质人以自己没有权利处分的第三人财产来设定的质权,这时质权人就处于善意取得占有质物。对此,我国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权处分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而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确立,必然导致对质物的原所有人的权益保护的相对削弱,善意取得动产的质权人则由此取得了担保物权。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一定的要件:1、出质人的主体资格要有限制,即出质人必须是无权处分人。2、质权人必须是出于善意的已经占有了质物。第三,动产质权善意取得的质物必须是法律允许流动的动产。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善意取得标的物限于动产,但法律也规定了几类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动产,如航空器、船舶、货币等。第四,出质人把该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必须是以设定担保为目的。
动产质权是可以善意取得的。所谓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就是说出质人以自己没有权利处分的第三人财产来设定的质权,这时质权人就处于善意取得占有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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