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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一般的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其判决裁定才能生效,才能交付执行。 2/6 报请复核的方式特殊。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不附任何条件,既不像第一审程序那样非经起诉不得进行审判,也不像第二审程序那样需要上诉或者抗诉才能启动,而是由人民法院逐级上报,无需附加任何条件。 3/6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直接改判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4/6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为死缓的,即为终审程序,也为核准程序,不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5/6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6 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程序是指对被告人判处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特殊程序。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仅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 (2)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3)引起死刑复核程序的方式具有特殊性; (4)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必经和终审程序。所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核准权都归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外,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核准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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