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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划拨用地能改为经营性用地吗?

2022-10-22
要区分“改变土地用途为经营性用地”与国发(2004)28号文规定的“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改变土地用途为经营性用地”是指原经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为非经营性用地现变更为经营性用地的情形,包括原以划拨方式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现在变更为经营性用地。对于改变土地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依据国办法(2003)70号、国土资发(2004)71号文,在2002年7月1日(国土资源部11号令实行)后无论原来是以划拨方式取得还是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均应重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是指在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基础上经批准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情形,经营性开发建设主要指开发建设用于转让或出租的建筑物的行为。《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规划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出让金。”在这一规定中应重点把握以不改变原土地用途为基本要求。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经批准以营业为目的进行开发建设的,应根据国发(2004)28号文的规定“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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