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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你说的是劳动仲裁还是经济仲裁呢?是国内仲裁还是涉外仲裁呢?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47至51条规定文书的送达有以下几种方式...
送达文书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及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直接送达 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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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送达是执行送达任务的仲裁员或书记员将应送达的法律文件直接送达给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送货人在送货回执单上签字的日期是送货日,直接送货是最基本的送货方式。(2)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送达人拒绝法律文件时,送达人将法律文件留在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留置配送与直接配送具有同等效力。(3)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仲裁机构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法律文书附送达回证交邮局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法。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注册信收据上明确记载的收据日期与收据日期不一致的,或者没有收据的,以注册信收据上明确记载的收据日期为收据日期。(4)转交送达转交送达,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宜或者不便直接送达时,仲裁机构将法律文书通过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的送达方式。(5)公告投递公告投递是指仲裁机构通过公告将需要投递的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告知投递人的投递方式。无论受送达人是否知悉公告内容,经过法定的公告期限,即视为已经送达。
劳动仲裁文书的送达,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采取法定方式将仲裁法律文书及时、准确地送给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劳动仲裁文书的送达,既然是一种法律行为。就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如仲裁调解书一经依法送达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因此,不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送达的,都是错误的。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文书的送达有以下几种方式: (1)直接送达。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已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方是企业或单位,又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负责收件人签收。仲裁文书送达后,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送达的,称为留置送达。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因拒收裁决书,在法律规定的15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将丧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力,而裁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 (3)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送达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通过邮局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法律规定公告期为60天。实践中是不止的。因为公告期从公告办公室发放公告起开始计算。但是发放公告距离你交公告费是有一段时间的。所以你估计需要两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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