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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的管辖权方面的异议。对此,《行诉法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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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意见或主张。管辖权异议是民呈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其目的在于克服当前中国民事、经济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书时提交。”管辖异议申请书是案件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无权管辖时,向受诉法院提交的阐述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的法律文书。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就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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