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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会面临如下相关风险: 1、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请求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名义股...
名义股东会面临如下相关风险: 1、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请求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名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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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如果是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的话,一般来说既然已经查实两位股东是为别人代持的,则应当由实际股东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这种说法的错误的,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只能在协议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会面临如下相关风险: 1、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请求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名义股东不能以其并非实际出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2、代持股协议无效时,名义股东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有: 1、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债权人请求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名义股东不能以不是实际出资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二、代持股协议无效时,名义股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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