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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会面临如下相关风险: 1、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请求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名义股...
目前如果是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的话,一般来说既然已经查实两位股东是为别人代持的,则应当由实际股东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这种说法的错误的,名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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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所以股权代持协议只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有效,对第三人没有法律效力。隐名股东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股权,只能追究显名股东的违约责任。 2、即使显名股东的人品特好,亦不能保证其完全遵守股权代持协议的约定。 3、人有旦夕祸福,如果显名股东不幸去世,他的继承人要求分割他名下的股权。
隐名风险包括合同起草风险和法律风险。第一、合同起草风险主要是代持协议的起草是否完善,如果不完善很容易产生纠纷;第二、法律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不记载实际股东的姓名,那么在法律上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也就为股东行使权利设置了障碍。二是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权利,比如擅自出让股权或者滥用表决权。三是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需要通过代持人进行,如果代持协议约定不明或者代持人不守信,则股东权利的行使没有保障;四是由于代持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冻结保全或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五是代持股人意外死亡的,则其名下的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的法律纠纷。
担任挂名股东存在诸多风险。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公司未实际缴纳你名下的注册资本,一旦公司对外担负债务,债权方可以要求你在出资额度内承担补充责任。所以,担任挂名股东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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