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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
集体企业的资金和财产原则上属于集体组织左右,若已退休人员只有一定的财产份额,是可以要求分割的,反之,只享受退休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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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可以。 1、对于达到工龄和年龄的集体企业可以提前退休,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随时退休。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离退休不足五年,工龄满十年的,可以退休。 2、根据《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集体企业改制退休工人有补偿,集体企业改制时要按照规定对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包括本企业退休职工)进行赔偿,同时要解决历史遗留的问题,其中包括内退员工的处理赔偿等。
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新规定如下: 1.男六十岁以上,女干部五十五岁,女职工五十岁; 2.因病致残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劳动鉴定程序认定的,其退休年龄男性五十周岁以上,女性四十五周岁以上; 3.从事高空特别重体力劳动十年,井下高温作业九年或者其他有害健康工作八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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