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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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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征收房屋的情形: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3、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家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1、在签约期内达不成协议(这里面需要有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的一个协商过程。) 2、被征收人拒不履行搬迁义务; 3、被征收人拒不执行补偿决定; 4、期限内,被征收人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二、强制执行的方式 在执行前,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方法,一般会由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 而后,执行主体从裁执分离原则出发,一般由作出征收决定 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部分地区由人民法院自行执行。这是比较专业和书面的说法。从事实来看,很多地方都由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房屋的强拆,然后交由地方的征收方组织实施。 这里就很容易出现问题了,那就是我们在实践中看到的基本上都是由征收方的人员实施强拆的,那这个强拆到底是不是由法院裁定执行的呢? 这里在明律师告诉你一个基础的区别方法:一看拆除的时间点;二看拆除的方式方法。 也就是说如果强拆的时间过早,比如在还在协商的时候房子就被强拆了,比如刚接到公告不久就被强拆……诸如此种,大都是征收方的非法强拆,而不是由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的合法强拆。 再者,法院裁定强制执行都有裁定书或通知书,明确告知被征收人房子将会被强制执行拆除。而如果仅仅是征收方的强拆,往往都是很暴力或者是在被征收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就把房子拆除了,这就属于非法强拆了。对此,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区分。 当然,上述仅仅只是简单的区别方法,并不能完全应对征收拆迁中突如其来的强拆。这其中涉及很多很专业且具体的拆迁法律知识,被征收人一定要借助专业律师的帮助才能有效的进行维权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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