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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护绿地和树木的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管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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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市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绿化隔离地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应当坚持城乡统筹原则,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合理安排土地利用,扶持与绿化隔离地区功能定位相适应的绿色产业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一)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二)损毁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三)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四)在绿地内取土、搭建构筑物;(五)在绿地内用火、烧烤;(六)其他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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