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以认定的事实。立法及司法解释确立免证事实,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在诉讼中,有些事实是显著事实,其真实性一目了然;有些已经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或经公证机关所确认,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其真实性。 2、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六种免证事实,即: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推定的事实、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仲裁机关生效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公证机关公正文书所认定的事实。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尽管“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的一般原则,但法律为了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规定当出现某些特殊情形时,当事人可以无需举证,这就是所谓免证的问题。举证责任的免除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中第75条则规定了免予证明的事实。《民事证据规则》第9条对免证的范围与事实进一步作了规定。下列事实,合同当事人无需举证: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5.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第9条规定以上事实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免证,但对1、3、4、5、6五种情况,如果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则除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