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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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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互相斗殴,需要互相赔偿。 2,可以要求对方进行民事赔偿,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如果构成伤残,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伤残赔偿金。费用金额可以参考以下标准。 (1),医药费。 医药费是根据医院诊断证明、正规医疗发票确定数额。包括你为治疗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整形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2),营养费。 营养费是按照医生开具的营养需求诊断证明和相关费用支出证明确定数额。是指为辅助治疗身体疾病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的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3),误工费、护理费。 误工费、护理费是根据受害人或护理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主张误工费时出示收入证明即可。 (4),交通食宿费。 交通费根据你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陪护或者转院治疗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 住宿费根据你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以实际支出和费用或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计算; (5),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是根据法医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受害人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生活支出或收入标准为基础计算。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7),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是根据你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为限的,包括物品的维修费、贬损费等,以受损物品的实际价值为限。应当提供购买物品的发票、合同、收据等来证明受损物品的价值,如果无法确定价值的,可以申请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 3,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的,丧失胜诉权,因此建议在1年内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起诉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法院。
按照你说的情况,应该是属于正当防卫。但也不排除防卫过当或事后防卫,行为人应负故意伤害罪的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在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任何公民都不得行使正当防卫权。 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还应包括一般违法行为;也就是说,正当防卫必须适时进行,即必须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实施,而又尚未结束之前进行。对不法侵害开始以前或者已经自行停止,或者已经实行终了的侵害实行防卫,刑法理论上称之为“不适时的防卫”。 防卫不适时,不是正当防卫,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防卫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事后防卫有两种形式:一、故意的事后防卫,又称报复侵害。二、因对事实认识错误而导致的事后防卫。在这种情况下,不法侵害已经过去,但由于防卫人对事实发生了错误的认识,以为不法侵害依然存在,仍对其实行了所谓的“正当防卫”,我们认为,对于因认识错误而导致的事后防,应按照对事实认识错误的一般原则处理。根据当时的主观和客观的情况,防卫人对事实认识错误是有过失的,即应当预见到不法侵害已经过去,则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应该指出。大多数因认识错误的事后防卫,都发生在正当防卫的紧急情况下,属于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的情形,一般不负刑事责任。 不法侵害的结束,关于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不法侵害的结束应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和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或已完成,如侵害中止,侵害被制止,侵害已完成等,应根据具体案件作具体分析。在考虑防卫行为是正当还是过当,是否是必要的时候,必须适当考虑防卫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同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是否基本相适应。因为完全脱离具体的手段、强度、后果,而独立存在的不法侵害和防卫需要是没有的。只有联系具体的手段、强度、后果,做深入考察分析,才能准确判防卫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只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都是不变的。 对于防卫行为是必要的正当的,这是不必要的过当的,不能以防卫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只能以客观的实际情况为标准,要把不法侵害与防卫双方置于当时特定的环境中进行考察。因此,必须查明并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如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和双方的体力和智力状况,以及不法侵害和防卫加害的手段、强度、后果等因素,进行全面的实事求是的分析判断。由于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没有防备,精神极度紧张,情况又十分紧急,必须立即作出反应,在这种该不容缓的一瞬间,一般很难立即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和危险程度,往往没有条件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甚至也难以预料防卫所造成的后果。因此,对正当防卫行为不宜提出苛刻的要求,如果正当防卫明显或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两个特征:一是防卫行为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所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地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二是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里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而造成不法侵害人或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应避免的严重损害。
不属于正当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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