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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先动手的一方被打伤另一方也动手打人的另一方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2022-01-07
按照你说的情况,应该是属于正当防卫。但也不排除防卫过当或事后防卫,行为人应负故意伤害罪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在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任何公民都不得行使正当防卫权。 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还应包括一般违法行为;也就是说,正当防卫必须适时进行,即必须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实施,而又尚未结束之前进行。对不法侵害开始以前或者已经自行停止,或者已经实行终了的侵害实行防卫,刑法理论上称之为“不适时的防卫”。 防卫不适时,不是正当防卫,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防卫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事后防卫有两种形式:一、故意的事后防卫,又称报复侵害。二、因对事实认识错误而导致的事后防卫。在这种情况下,不法侵害已经过去,但由于防卫人对事实发生了错误的认识,以为不法侵害依然存在,仍对其实行了所谓的“正当防卫”,我们认为,对于因认识错误而导致的事后防,应按照对事实认识错误的一般原则处理。根据当时的主观和客观的情况,防卫人对事实认识错误是有过失的,即应当预见到不法侵害已经过去,则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应该指出。大多数因认识错误的事后防卫,都发生在正当防卫的紧急情况下,属于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的情形,一般不负刑事责任。 不法侵害的结束,关于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不法侵害的结束应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和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或已完成,如侵害中止,侵害被制止,侵害已完成等,应根据具体案件作具体分析。在考虑防卫行为是正当还是过当,是否是必要的时候,必须适当考虑防卫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同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是否基本相适应。因为完全脱离具体的手段、强度、后果,而独立存在的不法侵害和防卫需要是没有的。只有联系具体的手段、强度、后果,做深入考察分析,才能准确判防卫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只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都是不变的。 对于防卫行为是必要的正当的,这是不必要的过当的,不能以防卫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只能以客观的实际情况为标准,要把不法侵害与防卫双方置于当时特定的环境中进行考察。因此,必须查明并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如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和双方的体力和智力状况,以及不法侵害和防卫加害的手段、强度、后果等因素,进行全面的实事求是的分析判断。由于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没有防备,精神极度紧张,情况又十分紧急,必须立即作出反应,在这种该不容缓的一瞬间,一般很难立即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和危险程度,往往没有条件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甚至也难以预料防卫所造成的后果。因此,对正当防卫行为不宜提出苛刻的要求,如果正当防卫明显或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两个特征:一是防卫行为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所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地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二是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里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而造成不法侵害人或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应避免的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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