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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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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的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如果被害人认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错误,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做出不起诉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了解决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不服而告状无门的问题,充分保障被害人的申诉权和起诉权。本法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不起诉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刑诉法180条的内容就涉及到关于被害人不起诉的异议的一个问题,对于含有被害人的案件,如果检察院认为这个案件没有必要起诉,并且提交了相关的申请书,证据等,但是被害人还是有异议的,可以进行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7-343、35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0-152、155、174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2条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的是,刑诉法第157条的规定指的是调查核实证据,具体指的是需要向法庭出示的证据必须要经过法庭的调查核实,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比如说对方提出的质疑等。具体还不懂的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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