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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企业应当根据行业要求,采取各种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提高服务质量。...
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管理,规范营运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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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经营权擅自从事营运活动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非法营运车辆、船只,每辆(艘)处以5万元罚款。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经营权授予、转让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加强监督,按时核发相关证件;(二)加强对非法营运活动的查处,不得参与非法营运活动,或者为非法营运活动提供保护;(三)按照规定及时受理投诉;(四)依法加强对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行业的管理,维护运营秩序,不得干涉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六)在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公交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得停业、歇业。公交企业终止营运的,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交企业终止营运前,依法确定新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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