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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具体是怎样的有哪些内容

2022-03-08
徐政发[2004]84号发布日期:2004-6-25执行日期:2004-6-2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用集体土地及其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苏政发[2003]14号《省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意见》、徐州市政府第98号令《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政发[2004]43号《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征地的相关补偿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中村"的补偿安置标准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3]14号文件精神,对征用集体土地涉及到的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参照城市房屋拆迁办法实施,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市政府第98号令执行。"城中村"的范围是指本市三环路以内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 二、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市政府决定调整提高徐政发[1999]155号《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府统一征用土地的通知》规定的有关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后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见附件一,树木和花木补偿标准见附件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三。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调整后的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为:三类地区,旱地每亩800元,水田每亩900元,菜地每亩1350元;四类地区,旱地每亩700元,水田每亩800元,菜地每亩1250元。 三、关于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涉及的其他标准 市政府第98号令《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实施程序、安置方式等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实施该办法所需的具体标准和相关规定,除执行上述的附件二、三外,按照附件四、五、六、七、八执行。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批准的征地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徐政发[1999]155号《市政府关于实行政府统一征用土地的通知》中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 一、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略) 二、树木和花木补偿标准(略)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略) 四、房屋重置价格补偿标准(略) 五、房屋成新评定说明表(略) 六、安置楼房层差系数表(略) 七、房屋装潢及室内附属物补偿标准(略) 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误工费、提前搬迁奖金标准(略)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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