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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传唤的对象一般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即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及自诉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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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达案件时采取的措施。传唤的目的是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件。--传唤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者住所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和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犯罪嫌疑人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
对于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刑事拘传的适用采取拘传措施应具备三个条件: 1.拘传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须经过传票传唤; 3.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适用拘传措施,应由本案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然后填写拘传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令其随票到庭。如果被拘传人拒绝随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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