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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的企业(含与法人企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个体〔联户〕船舶)。...
对于装船时理货计数发生分歧,编有记录的,卸船时应加强双边交接,澄清实卸数字。发生短少时,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实卸数与一方相符,由另一方全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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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实际运到天数超过规定期限或承托运双方协议的运到期限时,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一、由于下列港方原因发生的超期,由起运港负责: 1.错发、漏发、退装等责任事故; 2.不按计划安排,未经联系船方和到达港同意、擅自承运的; 3.运输票据不全、不清、错填、票货分离和装船混乱以致到达港不能及时卸货的; 4.延误装船作业、驳船取送或编队作业超过发关时间或运输时间的; 5.漏发、错发分舱货电,以致到达港不能及时安排起卸的。二、由于不列船方原因发生超期,由航方负责:1.已经确定配船计划而未及时派船到港受载的;2.超过运输时间的;3.到港确报不准,以致港口不能及时安排装卸的;4.由航方负责港内取送驳船,未及时完成取送作业的;5.已经确定的计划积载的货物,船舶无故拒装,以致发生货物退装的。三、由于下列港方原因发生的超期,由到达港负责:1.未及时起卸或超过卸船准备时间的;2.船边直取货物,未及时通知收货人以致不能及时卸货的;3.由收货人自理卸船的货物,由于到达港未及时将驳船送往商定的卸货地点而延误的时间。港口和船舶应各自如实做好记录工作,为计算运到期限和分析责任提供依据。(五)集装箱、无人驳运输责任
到达港和船舶在卸船作业中,应随时检查舱内、舱面、作业线路,有无漏卸货物或掉件。到达港应将漏卸、掉件和地脚货物按票及时收集归原批。卸船结束,到达港应将舱内、甲板、码头、作业线路、机具、库场的地脚货物清扫干净。“港一港”运输的集装箱卸空后,由港口清扫,对装有异味,污染等货物的集装箱由港口清洗。
按规定应参加双边交接而未参加的一方,视同放弃责任,由此而发生的货差事故,由其负责。港口未按规定为双边交接创造条件,作业中定量关不准,经船方抽查发现,一票货物发生六次以上(含六次)定量关不准的;或者库场堆垛不标准,无法计数,船舶提出后,港口又拒绝整理、改进的,因而发生的货差事故,全部由责任港负责。(三)成组运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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