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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申请,补偿,根据《国家赔偿法》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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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通过侦查检察院认为不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时,当事人以此申请国家赔偿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按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日补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上诉检察院确定的新的日补偿标准为315、94元。
申请,补偿,根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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