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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二)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
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核查原料随附的供货证明。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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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国对进口化妆品监督管理现状,办理程序:1、在华授权书并备案,2、产品安全性检验,3、国家药监形式审查,4、专家会议评审,5、局司批准后领取。 具体提交文件需以我国药监总局颁布《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为准,具体办理文件以以下为准: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 (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 (四)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六)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七)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八)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九)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 (十)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十一)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十二)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三)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十四)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的文字版与电子版。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 (四)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六)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七)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料; (八)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九)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十)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一)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十二)化妆品生产工艺简述与简图。 (十三)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的文字版与电子版。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其他请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法规及公告
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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