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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吸纳了《补充规定》的内容,但对差额部分的财产作了予以追缴的规定。这样修改的好处是可以避免将“并处或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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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其立案标准为,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2、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首先,行为人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且差额巨大。这里所说的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义上是属于别人实质是行为人的财产,应当属于行为人拥有的财产。这里的支出,是指行为人已经对外支付的款物,包括赠与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规定应属于行为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继承的遗产、接受馈赠、捐助等。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其次,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入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行为人虽然“说明”了,但司法机关查证不能证明其说明的合法来源的情况。差额部分的财产被推定为“非法所得”。本罪的行为状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数额巨大的不合法财产的占有和支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 我不能解释它的来源是合法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既遂量刑处罚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 可以责令国家工作人员解释来源,不能解释来源的,差额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差额特别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追回财产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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