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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四个要素包括: 1、犯罪主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 2、犯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 3、犯罪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2.司法机关在查处贪污、受贿、走私等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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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司法机关在查处贪污、受贿、走私等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差额达到巨大标准的,应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认定,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罚;差额未达到巨大标准的,不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但其差额部分仍属非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这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额巨大的标准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2、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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