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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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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处理的劳动争议,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须认真如期执行,逾期一方不履行调解书内容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劳动仲裁,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到有管辖权限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处理的劳动争议,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须认真如期执行,逾期一方不履行调解书内容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劳动仲裁,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到有管辖权限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
如果被申请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没有提出仲裁时效的问题。在一审审理中被申请人能否再次提出时效问题,法院是否应该采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那么被申请人没有在仲裁阶段提出时效抗辩,在一审中提出时效抗辩是否合法。我们律师认为,在一审中提出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应采纳。 因为劳动争议案件,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争议案件。劳动仲裁阶段做为法定的前置程序,已经给被申请人提供了时效抗辩的机会,被申请人没有提出的视为其放弃抗辩。如果其一审中又允许其提出的,就等于允许让其有了两次时效抗辩的机会。有悖于最高法院在时效问题上只能在一审中提出的规定,即只能在第一审理阶段提出时效抗辩。所以,被申请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没有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在一审审理中提出的不应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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