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禁止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 2、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 ...
违反禁止令有两种情况: 1、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以及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但情节尚不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有哪些犯本罪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组织卖淫罪的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是否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2、是否实施了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如果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或者没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有些饭店、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管理的行为,但只要不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没有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能认为其构成犯罪。(二)本罪与犯罪集团界限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组织者与被组织者合在一起,通常组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团体,这一点与犯罪集团比较相似,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1)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个情节;组织卖淫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不是犯罪情节;(2)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只有组织者、协助组织者构成犯罪,被组织者不构成犯罪,而犯罪集团的成员,无论是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只是实施共同犯罪的行为,都构成犯罪;(3)犯罪集团一般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并长期或多次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活动。而组织卖淫罪不以是否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及犯罪活动的时间、次数为构成要件。
根据2016年1月25日通过、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采纳
违反禁止令有两种情况: 1、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以及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但情节尚不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且情节严重的,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情节严重”是指: (1)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 (2)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 (3)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88人已浏览
198人已浏览
475人已浏览
17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