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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诉讼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因法定事由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诉讼。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需要满足一些法定条件,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股东起诉解散公司的条件限制(1)提起主体的限制。我国新《公司法》借鉴德国、日本的立法经验,诉请解散公司的原告的持股比例确定为全部表决权的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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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解算公司的同时不能申请法院进行清算。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同时申请对公司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公司应当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不依法进行清算的,有关民事主体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营业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程序。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提起公司解散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主要包括公司陷入僵局和欺压行为两种情形。 公司僵局一般是指因股东或董事间矛盾激烈或发生纠纷,且彼此不愿妥协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公司机构无法有效召集,或者即使能够召集也因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无法达成有效决议,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事实状态。欺压行为则一般是指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正在或将以非法的、压制的方式行事,使公司财产的管理或处分显著失策,危及公司存立等情形。 二、提起诉讼的股东用尽了其他救济手段,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僵局或欺压行为。 这里的其他救济手段,应主要是指公司内部的救济手段,即原告应当用尽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穷尽公司内部自力救济,仍不能解决僵局或者欺压问题的情况下,才可选择诉讼的手段。起诉时,原告股东应向法院提交其行使股东权利解决纠纷或自行协商未果的证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而要满足解散公司的诉讼条件,股东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 股东表决时无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因此,如果股东满足了以上任意一个条件,就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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