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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提起解散之诉是公司股东一项重要的诉权,但解散之诉能否被人民法院受理要视公司具体情况。具体可参照公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看情况:一、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在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二、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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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原因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不能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不能通过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存在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公司法》若干规定(二)第二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清算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根据《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组织清算或者另行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
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提起诉讼的股东用尽了其他救济手段,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公司僵局或欺压行为。
从级别管辖来看,一般对于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而对于其他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则可以向基层法院起诉,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则根据作出原行为的机关来确定级别管辖。从地域管辖来看,一般应当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则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同样可以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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